第757章 中央集權(中)(第2頁)

地方官員的選舉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除了必須滿足法定年齡等一系列硬性規定之外,還要求候選人德才兼備。

在劉禪所推行的治國方略中,他倡導外儒內法,將依法治國理念貫穿始終。

為此,在漢律疏議中有明確規定:對於那些膽敢貪贓枉法的官員,其所犯下的經濟犯罪被統稱為“贓罪”,必須受到嚴厲懲處。

與此同時,還有一類非職務犯罪則被定義為“私罪”,同樣也有細緻的處罰條例。

針對那些犯有嚴重贓罪和私罪的官員,即使在接受懲處後按照法律條文可以通過正常程序重新獲得官職,但也絕不允許他們直接擔任諸如親民官之類的重要職位。

而且,若是曾經因民事糾紛而受過處分的官員,那麼他們這輩子都別想再當上親民長官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劉禪極力主張廢除察舉制度,但是走人情舉薦為官的風氣自古有之,並且將一直持續存在。

人的名樹的影,一個人的名聲自然也是任官的重要參考,劉禪當然也認可名聲考察的必要性。

因此,平日裡官員們的為官政績以及在社會上的聲望便成為了任命縣級長官時不可或缺的參考條件。

如果某位官員表現不佳,想要得到升遷所需的推薦信恐怕會難如登天。

劉禪深知要想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控至關重要。

劉禪通過強化中央對縣級領導的任免約束,極大程度強化了朝廷對地方的管理滲透力度。

在這一政策下,縣級長官原則上均需統一由中央選派。

具體而言,這項工作主要交由吏部四選來負責。

其任用程序堪稱嚴密且繁雜,每一個環節都經過精心設計,以確保所選官員具備足夠的能力和品德勝任相應職務。

當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對於少數官階較高的職位,則由丞相府進行特別任命,這種方式被稱為“堂除”。

如此一來,可以更好地選拔出那些德才兼備、經驗豐富的高級人才擔任關鍵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