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 職場性騷擾(第2頁)
有的也只可能自我收集、提取。雖然部分性騷擾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發性,但不排除部分性騷擾行為伴隨著長期性、持續性。對於長期遭受性騷擾的受害方,應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如:提前安裝錄音錄像設備、尋找第三人作為目擊者、在特定地點相邀等;在遭到性騷擾時,應第一時間拍照、錄音、錄像,收錄全過程;另外保留好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記錄、通話記錄等內容,及時留存備份。如果在性騷擾中受到傷害,可以及時去醫院檢查,保存相應診斷記錄證明等。
請求用人單位給予調查協助。針對突發性、偶發性的性騷擾行為,受害方應第一時間報告用人單位,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調查處理。用人單位在處理過程中,作出的談話筆錄、處罰記錄、員工證言等證據同樣可以還原事實發生經過。如果擔心證據證明力不足,可請求公證機關依法予以公證。
及時報警處理,遇到性騷擾時,受害人基於自身弱勢地位無法確保及時保存固定證據,應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正式介入後,會針對該事件製作相應詢問筆錄、提取電子證據或者責令侵權者出具悔過保證書等,同樣可作為後續維權的有力證據。
我們國家對這類情況也有一定的措施,還有一些救助渠道。請求用人單位對侵權者進行嚴肅處理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部分企業已著手構建性騷擾防治機制,具體表現為:預防、投訴受理、調查、處罰等制度,以有效遏制職場性騷擾行為。基於此,職工在遭受性騷擾後,應及時請求用人單位依據內部流程進行處理。對於查證屬實者,用人單位可依據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開除、降職、撤職或者予以警告,以平息受害方怨氣。
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行為人實施性騷擾行為實質是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理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受害人在遭受性騷擾後,可及時請求公安機關予以處理。若情形嚴重者,公安機關可對實施者進行罰款或者拘留;輕微者可責令對方出具悔過書,保證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