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0章(第3頁)

 “如今我大明朝廷的律法是以刑法為主,民事訴訟為輔的,就孫兒看來,可以調換一下兩者的位置,以民事訴訟為主,刑法為輔,使律法更得民心。”

 大明律法對於主審官來說,基本都是最後的參考,有的甚至就是一個上書的文本依據。

 但是接手的案件基本還是按照主審官自己的辦案經驗,這樣處理案件又快又方便,旁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反正一切聽青天大老爺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感受和利益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損害,並且無法申訴。

 當案件的判決都依靠著主審官的個人偏向,那判決的結果也會出現偏差。

 舉個例子,一個被判了死刑的重刑犯,如果他巧言善辯,抓住案件中的一個漏洞,巧舌如簧再加三分演技,說動了主審官,那就未必不能逃脫死罪了。

 雖然這樣的情況比較少,但確實個人的主觀意向是容易被影響。其餘更多的情況還是財帛動人,主審官也是人,是人就沒有不愛財的。收到的銀子越多,主審官能松的口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