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冰 作品

第386章 推翻重查

秦仁杰在梳理整個案件發現,付民儘管有重大嫌疑,但是卻沒有找到他殺害樊偉的直接證據。

 案發現場並沒有發現付民作案留下的任何痕跡,僅憑他拿了樊偉的手機,騎走了樊偉的電動車就確定他是兇手,似乎有點倉促。

 付民面對一系列證據,他表示:案發當晚,他和蔣兵一起從石埠大橋藏身區出來,去軌交站附近盜竊電動車出售牟利,到了錦屏路和蓮湖路附近後兩人分開行動。

 付民走到案發地點時,正好看到樊偉騎著一輛電動車過來,他就衝上去用榔頭對著樊偉的頭部砸了一下,樊偉頭部受傷從電動車上摔倒後立即爬起來試圖逃跑。

 付民見樊偉想逃,又急忙追上去對著他的後腦勺猛砸了一頓,直到樊偉動彈不了才停止。隨即,付民拿走了樊偉身上的手機和錢包等物品,還順手牽羊騎走了他的電動車。

 付民描述的作案過程,同秦仁杰分析的幾乎相符。但是,付民說他是晚上十一點左右從石埠大橋藏身處出發,到案發現場步行至少要四十多分鐘,這就意味著付民不可能在十一點三十分抵達現場並實施作案。

 根據蔣兵的供述,案發那天晚上,他和付民確實是在十一點左右石埠大橋藏身地出發,到錦屏路五號軌交站是十一點五十分了,而這個時間距秦仁杰推斷的樊偉死亡時間至少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