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千一百四十九章 精英的兩面性!(第2頁)
說個反常識的事情,那就是美國從來不是一個民主國家。
它是作為一個共和國建立的,所謂的開國元勳們公開敵視民主。這一點從《聯邦黨人文集》、美國的建國文件以及最初形成的治理實踐中可以明顯看出。眾所周知,在《獨立宣言》中被稱為“無情的印第安野蠻人”的美國土著居民,在新成立的共和國中沒有被賦予民主權利,來自非洲的奴隸和婦女也沒有。對於普通的白人工人來說,情況也是如此。正如特里波頓等學者詳細記載的那樣:“大多數普通白人不認為革命建立了一個以自己的理想和利益為首要目標的政府。相反,他們確信革命精英重塑政府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破壞了普通民眾的獨立性。”
畢竟,制憲會議並沒有建立總統、最高法院或參議員的普選制度。唯一的例外是眾議院。然而,選舉資格是由州立法機關設定的,普遍要求以擁有財產作為投票權的基礎。因此,當時的進步批評家指出這一點也就不足為奇了。帕特里克亨利在談到美國時說:“這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喬治梅森將新憲法描述為“在自由民中建立專制貴族的最大膽的嘗試,這是世界上從未見過的”。
儘管“共和國”一詞在當時被廣泛用於描述美國,但在19世紀20年代末,當安德魯傑克遜——因其種族滅絕政策而被稱為“印第安殺手”——參加總統競選時,這種情況開始發生變化。他把自己描繪成一個民主主義者,並要求結束馬薩諸塞州和弗吉尼亞州貴族的統治。儘管治理模式沒有發生結構性變化,但像傑克遜這樣的政治家和其他精英成員及其管理者開始用民主這個詞來描述共和國,暗示它是為人民的利益服務的。當然,這一傳統一直延續著:民主不過是資產階級寡頭統治的委婉說法。
與此同時,美國的階級鬥爭已經持續了兩個半世紀,民主力量經常從統治階級那裡贏得非常重大的讓步。選舉的領域已經擴大到包括參議員和總統,儘管選舉人團制度尚未廢除,最高法院大法官仍然是終身任命的。但選舉權已擴展到婦女、非裔美國人和土著美國人。當然,這些重大成果應該得到扞衛、擴大,並通過對整個選舉和競選過程進行深入的民主改革,使其變得更加具有實質性。然而,儘管這些民主進步很重要,但它們並沒有改變財閥統治的整體體系。
馬丁吉倫斯和本傑明佩奇在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於多變量統計分析的研究中證明,“代表商業利益的經濟精英和有組織的團體對美國政府的政策具有實質性的獨立影響,而普通公民和大眾利益團體的獨立影響則很小或沒有”。當然,這種財閥式的統治形式不僅在國內有效,在國際上也同樣有效。美國試圖將其反民主的商業統治形式強加於任何可能的地方。當然,我確實認識到,出於各種原因,資產階級民主、形式民主和自由民主等表達經常被用來表述這種形式的財閥統治。同樣值得強調的是,財閥統治下某些形式的民主權利的存在,是勞動人民的重大勝利,其重要性無論如何也不應被貶低。我們最終需要的是一種辯證的評估,它能解釋治理模式的複雜性,其中包括美國寡頭對國家的控制和人民通過階級鬥爭贏得的重要權利。
美國製憲人:我們從不承認是民主政體,共和是我們的,民主才是你們的。
有不少人以為,民主就是一切權利歸於全民大眾並由他們決定一切。但這其實是一種極端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其結果將導致政府無法運轉,國家陷入混亂。為防止這一局面發生,美國的立國先賢們苦思冥想所制定的憲法,找到了限制民主氾濫的方法——《美國憲法》隻字不提民主;美國實行共和政體,堅決摒棄民主政體;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目的不是加強民主,而是為了限制立法會、議會至高無上的民主權利。政府實行總統負責制,總統有權擱置立法提案,有權解散國會,再怎麼體現民意的立法,若沒有與總統達成一致也無法通過。依照美國憲法,總統並非由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各州的“選舉人團”間接選舉。
美國《獨立宣言》簽名人拉什說:“民主是惡魔之罪,高喊民主的都是瘋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