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吃糯香藕餅的林妹妹 作品
第231章 犯罪行為分析(第3頁)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社會哲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十八中紀中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Cesare Beccarial、邊沁及其它的古典學派思想家指出:人擁有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意志。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快樂避免痛苦,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而(嚴重的)懲處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學派的思想出現時正逢了刑法學的改革,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懲處方法。斯時,很多法律上的變革相繼出現,法國大革命所導致的、美國的法制的發展等。
這屬於典型的古典學派研究範疇,可以明顯地看出其倡導自由與愉悅之風。因此,人們往往會通過某些行為來宣洩自身情緒。不僅如此,對於那些犯下錯誤之人,他們亦採取相當嚴厲的懲罰手段。這種理念既彰顯出對人性的尊重,又強調了社會秩序的維護,旨在追求一種平衡之道。在這樣一個環境中,個體能夠充分表達自我,但同時也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如此一來,整個社會方能保持穩定和諧,而人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自由帶來的歡樂。”
葉子又繼續說道:“但是我們現在的法律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中作為罪體客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