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典妻1
不怪柳姻驚訝,‘典妻’這個名詞對於柳姻來說是既陌生也熟悉的詞。
熟悉是因為前世她瞭解過,陌生是因為她此生沒有見到過。
什麼是典妻呢?柳姻心中想到了前世看到的資料早在西漢時期,民間就有了嫁妻賣子的行為,而到了南北朝嫁妻成了質妻。
可直到宋朝真正意義上的典妻開始在民間成形,北宋《續資治通鑑長篇》就有明確記載:“比因飢謹,民有僱鬻妻子”等,南宋洪邁《夷堅志》更寫有:“典妻質子,衣竟不敝體,食不果腹,每日只乞討得數錢,僅能依靠菜粥過活。”
而宋朝不僅出現了典妻,還出現了僱妻現象。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就記載過一個案例:“某戶姓陳的女兒在某一年份被僱傭給了名叫鄭萬七的官員,約定的僱傭期限是七年,總共得到兩百多文錢。到了十二月,她又被典給了信州的一個擔保人徐百二,徐百二立刻又將她僱傭給了鉛山的陳廿九,這次僱傭的費用增加到了七百貫錢。過了幾個月,陳廿九再次將她僱傭給了漆公鎮的商人周千二,經過幾次轉手,她所涉及的金額已經翻了好幾倍。當這個案件被審查時,發現違反了約定的僱傭期限,實際上構成了買賣婦女的罪行,判決結果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賠償足夠的金額,認識到利用法律進行欺騙是沒有好處的。”
而元朝是第一個在明確的法律條文中將典妻僱妻明令禁止的朝代,而《元典章》的記載:“吳越之風,典妻僱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嘗曾禁止”中,更是明確的點名,這種現象普遍發生在長江沿岸和東南沿岸等地。
隨著時間發展,到了明清時期,典妻的行為發展的更為豐富,甚至出現了以妻子為主導的“招夫養夫”。
明末時期,百姓生活困苦,當時任福建壽寧縣知縣的馮夢龍就曾記載:“大戶之家如非遭逢大變,自不典妻,然小戶本就生活拮据,稍有不順,典妻如棄敝履,以解燃眉之急;或租賃與他人生子,一歲一金,三五年已,期滿迎歸。若承典人乞求延期,報酬延續,亦有久假不歸者,竟有絕賣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