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郎山上有妖 作品

第64章 此戰,本君必殺你!

夏季炎熱。

 石案位於桑樹下,尚能遮涼。

 蟬鳴聲聲,雞仔時不時的傳來咯咯聲,忽有一陣清風吹來,帶走了悶熱,讓人舒爽。

 岷合上封診式,看著自己抄錄的提綱,很顯然,令史書的提綱有錯誤,亦或者,令史書怕他們無處下手,限定了題目。

 這個案件,應該叫做尤告松盜牛案,而不應該是尤誣松盜牛案。

 令史書的題目,已經給出了答案!

 尤誣告。

 這是極為不嚴格,在大秦這樣務實的國家,而令史書又是官吏,而且,出自學室,這是不可能犯的錯誤。

 唯一的解釋,便是這是書限定的題目。

 許久,岷起身去了書室。

 開始研墨,準備乾淨的竹簡:尤告松盜牛案。

 時間:秦王子楚三年,三月甲申日。

 事發地點:臨洮縣,三星亭。

 告者:尤。被告者,松。

 獄史:岷。

 因:毛因盜牛,被三星亭長清,送往臨洮縣府。

 毛自告:三月二十一日,他與松一起盜牛,後將牛牽往松家中,松的翁諒見過,可以作證。

 諒證詞:我看管岷山鄉的東門,三月二十一日的上半夜,毛牽來一頭雜色母牛,隨後又牽走了。

 其餘,我不知。

 諒作證結束,離去。

 松自證:毛盜牛於三月,我二月十五日,便去了隴西郡服徭役,不可能與其一道盜牛。

 毛反駁:松雖去服徭役,但,他與本案有關。

 二月初,他與松商量,東門放牧處,有一頭雜色母牛溫順,容易逮住,但,那一次兩人失手。

 後,松去服役,慫恿自己一個人去盜,事後,一起分錢。

 毋它解。

 獄史岷,詰:松二月初 ,你於何地,做何事,何人能作證?

 松:二月初,受少上造留的僱傭,一道去了咸陽,然後便去了隴西郡服役,分身乏術。

 失主章作證:牛早已馴化,性格溫順,一人便可牽走。

 少上造留作證:松所言屬實,有官引為證!

 鞫之:松不與毛盜牛,毛誣告,審。

 獄史岷論:黥毛為城旦。

 ........

 寫完,岷放心了手中管筆。

 忍不住長長的吐出一口濁氣。

 這個案子,還可以深扒,也可以加一些官吏亂用刑罰,讓其更為的完善,也更為的有條理性。

 但是,岷忍住了。

 天才人們可以接受,但是太過於妖孽,又沒有人護持的話,要麼被燒死,要麼被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