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木 作品
第179章 人設越穩,摔得越狠(第2頁)
雖然拒絕鑑定對自己的辯護不是很有利。
但是劉峰更清楚,承認鑑定才是更加不利的選擇。
審判長也不能強制要求馮林浩去做親子鑑定,於是只好說,“既然被告不同意,本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親子鑑定申請。”
不過李杭卻不意外,他早就猜到了劉峰會拒絕。
李杭立馬換了個話題,“那麼,我方提供下一份證據,應該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米蕊肚子裡的孩子是馮林浩的。同時可以證明,馮林浩和廖鑫華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共同對米蕊進行欺詐。”
馮林浩和廖鑫華兩人,聽見這話,下意識地對視了一眼。
難道李杭拿到了那份協議……?
那份協議明明只有他們兩個人有,不可能有第三個人知道。
隨著證據被展示在法庭上,大家終於看清了。
這是把一份協議的原件拍攝下來的照片。
同時,李杭開始對這份協議的內容細節進行解釋,“這份協議的甲方,是馮林浩,乙方是廖鑫華,協議里約定,廖鑫華配合馮林浩,以落戶為由與米蕊登記結婚,而馮林浩會支付廖鑫華十萬元的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對協議的第二頁,雙方對細則的幾項約定。”
“協議中寫道,1.乙方不得對包括米蕊在內的任何人透露任何有關此份協議的內容。”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米蕊離婚。”
“3.對外,乙方須宣稱米蕊的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孩子,不允許透露孩子與甲方的親子關係。”
“4.乙方自與米蕊結婚起,對外須宣稱不認識甲方,兩人是陌生人關係。與米蕊是經人介紹相親認識,進而結婚。”
“5.若甲方因為與米蕊的戀情和孩子的問題陷入輿論風波,乙方須以米蕊合法丈夫的身份,配合甲方公關澄清。”
“6.如違反協議約定,乙方須向甲方賠償違約金500萬元。”
……
諸如此類的細則,洋洋灑灑地寫了十幾條。
而協議的最後一頁,白紙黑字地簽著馮林浩和廖鑫華的名字。
但是劉峰更清楚,承認鑑定才是更加不利的選擇。
審判長也不能強制要求馮林浩去做親子鑑定,於是只好說,“既然被告不同意,本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親子鑑定申請。”
不過李杭卻不意外,他早就猜到了劉峰會拒絕。
李杭立馬換了個話題,“那麼,我方提供下一份證據,應該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米蕊肚子裡的孩子是馮林浩的。同時可以證明,馮林浩和廖鑫華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共同對米蕊進行欺詐。”
馮林浩和廖鑫華兩人,聽見這話,下意識地對視了一眼。
難道李杭拿到了那份協議……?
那份協議明明只有他們兩個人有,不可能有第三個人知道。
隨著證據被展示在法庭上,大家終於看清了。
這是把一份協議的原件拍攝下來的照片。
同時,李杭開始對這份協議的內容細節進行解釋,“這份協議的甲方,是馮林浩,乙方是廖鑫華,協議里約定,廖鑫華配合馮林浩,以落戶為由與米蕊登記結婚,而馮林浩會支付廖鑫華十萬元的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對協議的第二頁,雙方對細則的幾項約定。”
“協議中寫道,1.乙方不得對包括米蕊在內的任何人透露任何有關此份協議的內容。”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米蕊離婚。”
“3.對外,乙方須宣稱米蕊的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孩子,不允許透露孩子與甲方的親子關係。”
“4.乙方自與米蕊結婚起,對外須宣稱不認識甲方,兩人是陌生人關係。與米蕊是經人介紹相親認識,進而結婚。”
“5.若甲方因為與米蕊的戀情和孩子的問題陷入輿論風波,乙方須以米蕊合法丈夫的身份,配合甲方公關澄清。”
“6.如違反協議約定,乙方須向甲方賠償違約金500萬元。”
……
諸如此類的細則,洋洋灑灑地寫了十幾條。
而協議的最後一頁,白紙黑字地簽著馮林浩和廖鑫華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