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貨大聯盟 作品
第六十一章 弊政(第3頁)
地主殺害佃農,可以不必償命,所以有的“富人敢於專殺”,甚至視佃農的性命如草芥。
宋朝鄉村,沒有地的佃農,一般須編入“鄉村客戶”的戶籍。他們租種地主的田地,而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有些地主還出租耕牛和農具,甚至掠取高達八成的地租。
某些貪得無厭的地主還經常使用各種手段,例如用大斗、大斛巧取豪奪,變相加租。高利貸也是地主掠奪農民的一種重要手段。
復當時象買賣奴隸那樣,地主可以將佃客“計其口數立契,或典或賣”。有的地主,變換手法,將荒遠的小塊土地連同佃客,立兩張契約,在公開的假契上說這些佃客是“隨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說是“佃戶典賣”。
有些地主有權把佃客跟土地、耕牛、農具、船屋等生產資料一起當做禮物來送人。
地主可以利用“契券”,剝奪佃客自由移動的權利。如果佃客隨意起移,官府認為“無故逃竄”,地主依據契券便可以“經所屬自陳收捕,所在州縣不得容隱”。
到孝宗時,凡是外鄉遷來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鄉,地主可向所屬州縣訴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後,仍發落交還。
地主可以強迫役使佃客家屬,強迫典賣田地和欠債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預佃客妻女的婚嫁。這種對佃客的人身束縛,當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現實。
北宋時期,地主打死佃客,還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遇到正直的官員會以殺人罪論處。而遇到一些狗官,只要地主使點銀子,有的甚至只是賠點錢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時,才明確規定:地主打死佃客,減罪一等發配到鄰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規定再減罪一等,改為發配本州。這實際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連續下降了。
都說大宋經濟富庶,殊不知農民造反也是最多的朝代。其實,大宋朝弊政非常多。
最近轉碼嚴重,讓我們更有動力,更新更快,麻煩你動動小手退出閱讀模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