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1551章(第3頁)
“沒什麼,舉手之勞而已。”林海笑著道。
錢長忠又道:“但是,申訴的事,還是算了吧,我已經減過兩次刑了,再過不到一年就釋放了,出去之後,我也不想回礦上了,就算是一場噩夢吧,過去就算了,不想再折騰了,說實話,也折騰不起了,用老百姓的話說,服了。”
按照法律規定,罪犯進入監獄後,必須寫下認罪書,只有在這個前提條件下,監獄方面才可能視其表現,向主管部門申請為其減刑。
錢長民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在拘留所被羈押八個月,也算是刑期,入獄之後,他很快就寫下了認罪書,由於表現良好,在服刑期間被兩次減刑,共計一年零八個月,如此算下來,還有大半年的時間,他便可以刑滿釋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