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飛的筆 作品

第六十一章 持槍證



    “這把槍是我的私人珍藏,是從紫荊國那邊進口的‘雷龍’手槍,口徑7.8mm,比許多步槍的口徑都大,有效射程30米,優點是威力大,缺點是射程短,後座力大。”

    黃維光看著李飛手中的木盒,眼含追憶地說道:

    “這槍在十幾年前就停產了,現在紫荊國那邊都很難弄到一把雷龍。當年我剛上任督查長時,你的老師送給我這把槍,現在我就要卸任了,我把它轉送給你,也算是一種緣分。”

    “督查長......”

    李飛看著黃維光,張了張嘴。

    “你放心,你的持槍證我已經幫你辦好了,盒子裡那本證書就是。”

    黃維光笑著說道。

    “督查長,這禮物實在太貴重了!”

    一旁的李雷聽到這話,終於坐不住了,也站了起來。

    李飛不清楚一張持槍證的珍貴,他卻是非常清楚的。

    大藍朝對槍械的使用要求是很嚴苛的。

    哪怕是督查院這樣的武力機構,普通的督查員也只有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才能配槍,並且使用槍械,在非任務期間一律不許。

    整個督查院只有李雷這樣的中隊長及以上的幹部才能拿到持槍證,可以隨時配槍,並擁有在突發情況下使用槍械的權利。

    而如果不在督查院,止戈院和正法院這樣的武力機構做事,其餘人想要拿到持槍證的難度就更大了。

    別看各地的豪強,世家和江湖門派都能搞到槍械,但他們非必要也是不敢把槍拿出來用的,因為沒有持槍證,一旦動了槍,就有可能被人抓到把柄。

    所以持槍證是各方勢力都想要獲得的東西。

    除此之外,大藍朝司法閣對個人防衛的規定是這樣的:在個人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一切手段進行自衛。

    然後還有一條補充規定:這個一切手段並不包括使用槍械。

    也就是說假如一個人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旁邊剛好有一把槍,他拿起槍進行還擊,那他也犯法了。

    這條後來補充上去的規定其實是為了防止一些人鑽空子。

    大藍朝曾經發生過一起著名的案件:兩個幫派幾百號人火拼,打到最後動了槍,其中一方把另一方給殺光了。

    最後殺人的一方請來一位大律師為自己辯護:稱自己等人在被人追殺的時候,剛好看到地上有槍,就把槍撿起來還擊,按照大藍朝的法律,他們是正當防衛,應該判無罪。

    這起案件之後,司法閣就補充了後面那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