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子系山中狼,得志便猖狂!
花城之行,一行六人。
李毅、梁家碩,和古靈帶領的律師團四人。
庭審之前是有庭前調解,不過之前就被李毅拒絕了。
既然已經撕破臉了,就沒有調解的必要了。
說了法庭上見,就法庭上見!
他最初只起訴了“星光傳媒違反勞動法惡意開除公司藝人,捏造陷害向藝人索要天價賠償。”這一條。
經過古靈兒的點撥,他又委託古靈兒追訴了星光傳媒惡意侵佔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作品署名權,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篡改其作品等幾項罪名。
他追訴這幾項罪名的目的,就是把被星光傳媒扣留幾首歌的版權拿回來。
目前,歌手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版權糾紛越來越多,多見於創作型歌手。
比如,年初,某音樂公司通過官方微博發佈版權聲明,其中涉及某知名歌手的多張專輯和多首熱門歌曲。
在聲明中,該音樂公司稱,其是聲明所列音樂作品的錄音、詞曲版權獨家所有人,擁有在全世界範圍內將所列音樂作品以各種商業或非商業目的許可相關機構或個人使用的專有權利。
任何未經該公司許可的使用均系侵犯其合法權利,該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李毅的情況和這名歌手差不多,不同的是這名歌手是正常履約到合約結束,而李毅是被經紀公司惡意開除。
古靈兒表示,創作型歌手與經紀公司的版權糾紛屢見不鮮,並引發公眾關注。
通常情況下,公眾會傾向於同情創作型歌手。其實,糾紛根源在於創作型歌手在簽約時與經紀公司的實力不對等,而歌手在事業初創階段又特別需要經紀公司的支持。”
故而,合約中通常有要求創作型歌手轉讓作品版權或者較長時間獨家許可的約定,這導致歌手解約後其作品版權仍在上一家經紀公司手中,歌手未經許可便無法再演唱自己的歌曲。
李毅問她有沒有信心幫他把歌曲版權拿回來。
古靈兒說此類糾紛雖然多發,但進入司法程序的較少,因為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除非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均會認可約定的效力。
正常情況下,李毅大概要10年後和星光傳媒的版權協議結束才能拿回自己歌曲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