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章 如實回答(第2頁)
如果張俊真的在那次抗洪搶險行動中犧牲,那他連個後代都沒有留下。
這些事情,組織上的確是會考慮到的。
包括被考察人的婚姻狀態、戀愛狀態,戀愛對象的成份,有沒有孩子,孩子跟誰在一起?這些都會考慮進去!
而且,你的級別越往上走,考察的內容,會更加仔細。
有些崗位,需要完全清白的人才能擔任,不僅僅是官員自身,甚至要查直系三代以內的親屬!
張俊如果說現在有對象,估計他的戀愛對象,也會被考察一番。
既然人家出發點是好的,張俊也就不以為意了。
聶榮光翻開一頁資料,道:“張俊同志,想必你很熟悉《關於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的暫行規定》這個文件吧?”
張俊心想,他們問完婚姻問題,又要問個人財產問題了吧?
他臉色沉靜的道:
“我知道,這是市裡根據省裡的相關文件要求,做出來的規定。要求全市各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和中層崗位負責人,必須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聶榮光讚許的點頭,道:“那你知不知道,有哪些個人重大事項,是需要彙報的嗎?”
張俊略微想了想,答道:“《規定》要求,報告人應將七個方面的個人重大事項向組織報告。”
隨即,他把這七個方面的個人重大事項,一一做了說明。
“一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或買賣住宅、商品房、門店,購買小汽車、出租門店等情況。”
“二是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等辦理情況。”
“三是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和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以及子女出國留學的情況。”
“四是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是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是配偶、子女從事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是本人認為應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說完這七點之後,張俊又道:“我個人的所有重大事項,都向組織報告,並備了案。包括我和前妻離婚之前,分期付款買的房子,以及我父親離婚,我在家裡操辦的喪事,我和前妻離婚之事,還有我最近買的私家車,等等,所有事情,我都做過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