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兩千一百零四章 抗辯(第2頁)
狗日的,對付訟棍,還真的就只能靠訟棍!
“尊敬的法官大人,尊敬的陪審團,對於這起肇起於中國,卻需要在紐州宣判的案件,如今已經在全世界範圍內引起了一定的關注,而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身觀察,再做出的主觀意志的判斷,這是最簡單的事實,也是陪審團最基本的素質,我想這一點,根本用不著對方刻意的提醒。”
陪審席上有人已經開始露出微笑,看來湯尼黃簡簡單單的一句話,就把對面可以拉起對立的企圖破壞了大半。
“我方始終認為,我們需要依據案情的事實來追究此案,我方也一直在這樣做,努力為檢方提供一切需要的證據和資料,直到剛剛。”
“請允許我先辯駁對方的兩個觀點。”
“首先,是對方陳訴的,武士造像和侍奉群女圖像的風格不統一的問題。”湯尼黃說道:“在這裡,對方偷換了一個概念,將風格與題材進行了混淆,企圖用歪曲的理由來欺騙我們尊敬的法官和陪審團。”
“武士與散樂、奉侍浮雕在形象上的確不同,但這是因為兩者功能不同使然。”
“武士用以鎮邪、驅鬼、守衛主人,因此其造型必然誇張,表情是橫眉立目。”
“而散樂等形象反映的是世俗的人物和歌舞生平的景象,表現墓主人的富貴生活,其人物形象須塑造得和藹可親,因此這種差別,是合理而必然的;”
“但是這是題材造成的形象選取和塑造方式的不同,我們說的風格相近,並不在這裡。”
“我們都知道,法律蒐證上有一項重要的內容,那就是筆跡鑑定。”湯尼黃自信地解釋道:“一個人的書寫風格和習慣會被蘊含在他的筆跡當中,不管他是在恭敬地抄錄聖經,還是隨手在支票上簽名,兩種字跡就好像我們所見的武士像和侍奉群女像一般差異,但是其風格是完全不一樣的。”
“而匠人的鑿刀,就是他們的筆,他們所塑造的形象,就是他們的筆跡,如果是出於同一批匠人之手的浮雕,那麼必然會和書法一樣,留下相同的風格特徵。”
“大家請看這幾幅照片的對比。”湯尼黃向陪審團和黑人大媽展示了幾張照片:“大家看這幾處細節,浮雕起形的邊界上,扶起的坡度,衣角的摺痕表現方式,內折溝邊的深度,大家能夠告訴我,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