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九百九十二章 法理(第2頁)
“其實加入這兩個公約是有好處的。”林婉秋說道:“我已經決定將這個作為議案在會議上提出來了。”
差點忘了這位還是全國代表,有提案的資格:“就算做不到追索以前流失的那些,但是也可以拯救後來。比如在發生類似屈原紀念館的青銅敦失竊事件,就可以在公約框架下進行有效追索。”
“另外還有別的辦法。”李老三熟悉國際規則:“那就是雙邊互籤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什麼意思?”
“就是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啊。”李老三解釋道:“並不一定非要指望聯合國,比如中日之間,中美之間,中英之間,可以簽署單獨的雙邊合作協議,共同簽署犯罪防範協議。”
“對,完全可以在兩國間簽署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協定,雙方約定外交談判、國際執法合作、民事訴訟、協商、捐贈、商業回購、第三方斡旋等關於文物追索的一系列工作模式。”林婉秋得到啟發,乾脆放下咖啡杯子,在筆記本上調出一個文檔,開始敲打起文字來:“還有文物跨境流轉管理機制也需要加以約束,對於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過程中的文物豁免問題,應充分考慮文物原屬國對文物的所有權,以及基於此延伸出來的,國家對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不授予豁免權的權利。”
“這個不錯,不光是買賣,這樣非買賣性質的流轉,也應當考慮進去。”周至對於林婉秋思路之清晰頗感讚賞:“不能打著文化遺產交流合作、文明交流互鑑的幌子。行非法出口和流轉之實。”
“其實我覺得吧,還可以再加一點東西。”李老三說道。
“什麼東西?”
“我是從法律的原生意義這個角度來說的。”李老三說道:“法律有一項重要意義,就是促進社會價值目標的實現。”
“就是它本身要能夠促進社會對特定價值目標的追求,比如平等,比如公正,比如公共福利。”
“從這個意義上講,那麼在戰爭過程中被掠奪到海外的那些文物,即便難以通過舉證描述清楚其流失過程,尋查不到最初的犯罪分子,但是對於那些文物,其來源的‘非正當性’,是毋庸置疑的。”